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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须知

一、住商不动产物件资料之审阅

当您初次与住商不动产接洽时,可由出租方承办人提供最新之住商不动产物件资料或通过住商不动产网站查询相关物件资料,以决定欲出租房地产之出租价格。

二、物件委托时

您的物件委托出租时,我们将与您签订委托出租契约书。

委托书上记载房屋地址、房屋状况(包括建物面积、使用类别等)、付款方式、附属设备、委托总价、委托期限、您与住商不动产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中介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等)。

三、物件委托后

您的物件委托后,出租方承办人为善尽责任,将提供下列之一或全部服务(注:委托物件在委托后一星期内成交者,由于时间短促,恕中介方无法提供下列全部服务):

   1、电脑登记:受托后三个工作日内物件资料输入电脑,并进行各店电脑物件交流,立即展开销售工作。

   2、电脑配对:就出租承租双方相关资料进行电脑配对。

   3、现场估价:七天内对房屋现场进行估价或拍照等收集资料行为,并制作店头销售资料。

   4、物件展示:展示房屋物件于该店或其他住商不动产营业店。

   5、媒体推广:每月制作物件快报或报纸广告或海报,增加物件曝光率,积极促进成交。

   6、带看客户:积极联系客户带看该房屋。

四、委托期内委托内容之变更

于委托期间,如因确实需要,经出租方本人同意可调低租金,保证金、收取方式、续约延长期限等,本公司的出租方承办人将以合同内容变更书作为确认,并于一个工作日内输入电脑更新委托内容。

五、出租方承办人之变更

于委托期内如因出租方承办人未能善尽上述服务项目时,您可电话通知或用文字形式通知其所属店长或住商不动产总部,由中介方立即予以改进。

如出租方承办人调换或离职时,中介方应指定新任出租方承办人继续服务,并负责通知出租方。

六、中介业务报告

于委托期内如因出租方承办人未能善尽上述服务项目时,您可电话通知或用文字形式通知其所属店长或住商不动产总部,由中介方立即予以改进。

如出租方承办人调换或离职时,中介方应指定新任出租方承办人继续服务,并负责通知出租方。

七、确认承租方租赁意向

当承租方中意您的物件后,须与我中介方签订居间合同(承租),表明其意愿以多少租金、保证金及租金收取方式、租期等条件来承租该房屋,且须支付出价意向金。上述居间合同(承租),需由承租方承办人转交出租方承办人送达出租方,表达其承租之诚意。

当承租方所填写之租赁意向书出价条件符合出租方之委托条件时,居间活动即为完成,出租方须依约出租该房屋予承租方。

当承租方出价条件未达出租方委托价或付款条件不符时,承租方承办人将视状况请其填具租赁意向书,并收取出价意向金。不论租赁意向书数量多寡,出租方本人有权于收到所有之租赁意向书后,选择出租与否或条件变更之参考。

出租方本人如于租赁意向书中选择条件最佳者出租时, 则由中介方将该意向金转交出租方,同时该意向金转为出租方的定金。 再由出租方承办人约定租赁双方签约日期;若不愿出租,则考虑是否调降委托条件。

八、房地产租赁合同之签订

中介方将免费提供已备案通过的租赁合同版本,并协助双方签订该房地产租赁合同并交房。

九、承租方反悔不租时

承租方于出租方同意出租后,有反悔不租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所付之出价意向金的 1/2 作为中介方服务费并开立发票予承租方,另1/2交付出租方作为承租方违约之赔偿,出租方须开立发票或收据予承租方。

十、出租方反悔不租时

当出租方同意依承租方欲租价格与付款方式出租后,有反悔不租或其他行为致无法完成签订租赁合同时,除须赔偿中介方服务费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外,并须双倍返还定金给承租方,作为出租方违约之赔偿。

十一、备案登记

一旦双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出租方须按国家规定将该租赁合同送往该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交纳相关的税费。出租方也可委托中介方代办相关手续。

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请恰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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